上海家具行业产品标识标注规则

2019-09-05


总 则
1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7]172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国家标准 GB/T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六部分:家具》;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法规及行业标准,修订本规则。
2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家具市场,通过本规则的执行,进一步理顺、统一家具产品的标识标注,达到正确引导消费,保护广大消费者与家具经营者双方利益的目的。
3 诚实守信
国家规定、标准对家具产品名称、材质有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名称标识,尚未规定的应当采用上海家具行业制定的“家具常用名称表”及本规则“分则”内容要求标识。如实标注产品价格,做到诚实守信经营。还应该做到:
3.1 产品标识标注与产品使用说明书、商品标价签或其他标牌、样品实物一致。
3.2 家具样品与定货产品的各项标识标注一致。
3.3 定制家具与消费者要求的各项标识标注一致。分 则
4 术语
4.1 标识标注: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必须使用中文,附加外文的,不得优于中文字体所占的位置和大小)。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4.2 基材:指用于家具主要部位的材料。各类木家具的可视部位,包括门面、桌面、旁板、框架、顶线、脚盘及覆面;指沙发正面可接触部位,包括座面、内侧、靠背、扶手、脚架,踏脚部位除外;床类家具指高、低屏、床铺板、床梃所使用的材料。
4.3 辅材(辅料):凡基材之外部位的,用于家具次主要部位的用料都属辅材范围。包括家具的抽屉、搁板、隔板、底板;沙发非接触部位,包括背面、外侧、踏脚部位、木架。
4.4 贴面(饰面):指各类家具表面使用木质、塑材、纸质等材料覆贴或涂饰的家具。
4.5 实木板材:指原木制成的板材包括指接材、集成材。
4.6 人造板材:指以木材或其他非木材植物为原料,加工成的单板材。如多层板、细木工板、胶合板、微薄木贴面板、科技木、蜂窝板、塑料、其他复合型材料。
4.7 皮革:原料皮经过一系列化学作用和机械作用后得到的具有使用性能的产品。动物皮加工成2的皮革称为天然皮革。
4.8 剖层皮:由于科技、加工水平的进步,将原料皮剖成不同的层面,然后制成不同要求的皮革。原料皮可分成头层皮和二层及二层以下皮革,二层及二层以下皮革称为剖层皮革。
4.9 再生革:用皮革边角料,粉碎成皮纤维,用胶粘剂粘合压制成型,再经过表面处理制成革称为再生革,不能称为皮革。
4.10 移膜皮革将预制成的涂饰膜粘附于革面的皮革。
4.10.1 干法移膜皮革将聚氨酯(PU)涂饰材料涂在离型纸上制成膜,然后将此膜转移到皮革表面上加工制成的移膜皮革。
4.10.2 湿法移膜皮革在水中加入二甲基酰胺,使聚氨酯树脂在皮革表面形成连续多空层的膜,再将离型纸上制好的聚氨酯(PU)转移到皮革表面加工制成的移膜皮革,或用喷涂法、辊涂法、将溶剂型聚氨酯涂饰在皮革表面加工制成的皮革。
4.11 人造革:指采用聚氯乙烯(PVC)和聚氨酯(PU)等树脂原料和基布组成的混合物包覆面称为人造革。如:PU 环保革、PVC 人造革以及超细纤维高仿真水揉超纤合成革等等。
5 产品类别与标识标注
5.1 木家具类
5.1.1 实木家具类:指以原木锯材或实木板材为基材、辅材(辅料),包括指接材、集成材制成的家具,分类有:

A) 全实木家具:除镜子托板、压条外,所有家具部件都使用同一种材种实木制作的,不作表面覆贴的家具,称为全实木家具。

★ 家具名称应当标识标注为:××型号全××木家具。

B) 实木家具:基材使用同一种材种实木制作的,辅材采用实木制作,不作表面覆贴的家具,称为实木家具。
★ 家具名称以基材命名,应当标注为:××型号××木家具。有一种以上木材作辅材的,需在辅料栏中如实标注。
5.1.2 其他木家具类:指主辅材料以实木、实木包覆、薄木(木皮)材使用多材种制作的家具,称为其他木家具类,分类为:
A) 实木贴面家具:基材、辅材采用实木制作的,表面覆贴薄木(木皮)的,称为实木贴面家具。
★ 家具名称以贴面材料命名,应当标注为:××型号××木贴面家具。实木用料分别在基材、辅料栏中如实标注。
B) 实木包覆家具:基材、辅材采用实木制作的,表面覆贴实木单板(厚度≥6mm)的,称为实木包覆家具。
★ 家具名称以包覆材料命名,应当标注为:××型号××木包覆家具。实木用料分别在基材、辅料栏中如实标注。C) 实木面家具:家具门、面部位以实木制作的,其他主要部位及次主要部位使用人造板等材料制作的家具,称为实木面家具。
★ 家具名称应当标注为:××型号××木面家具。其他用料需在基材、辅料栏中如实标注。
5.1.3 人造板家具类:指以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扳、多层板、细木工板、微薄木贴面板、科技木、蜂窝板、塑料、其他复合型材料制成的家具,分类有:
★ 家具名称可以贴面材料或直接以人造板命名。纸质贴面的,应当标注为:××型号××木纹家具;防火板、塑料(PVC)类贴面的,应当标注为:防火板或 PVC 贴面家具。人造板命名的如:使用中密度纤维板的,应标注为中密度纤维板家具。用料分别在基材、辅料栏中如实标注。
5.1.4 综合型家具类:指基材、辅材采用实木、人造板、皮革、竹、藤、石材、金属、塑料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的家具。家具名称参照上述项标注。
5.2 软体家具类
5.2.1 沙发:指以木质、金属或其他刚性材料为主体框架,表面覆以弹性材料或其他软质材料构成的座具。分类有:
A) 全皮(全皮革)沙发:外表(座面底部、包线、包钮除外)全部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称为全皮沙发或全皮革沙发。
★ 全皮沙发名称应当标注为:全(牛、羊、猪)皮沙发。基材可标注为×皮或×皮革,如:牛皮头层皮称为“牛皮革”;二层及二层以下皮革称为“剖层皮”,名称、基材应标注为×剖层革皮或×剖层皮革,如“牛皮剖层革”。辅材要表明内在软质材料、木架。
B) 皮沙发(皮革沙发):可接触部位包括沙发座面,靠背前面,靠背上沿面和扶手内侧面及扶手上沿面,均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座面底部、踢脚、包线、包钮除外)的沙发。
★ 沙发名称应当标注为:×皮沙发或×皮革沙发。基材项应标注为×皮或×皮革;辅材要表明非接触部位用料、内在软质材料、木架。
C) 再生革沙发:使用再生革包覆的沙发。移膜皮革沙发:指用移膜皮革包覆的沙发。(移膜皮革有头层移膜皮革和剖层移膜皮革,但多为剖层移膜皮革,皮革基体厚度小于总厚度60%,不能标注皮革。)(再生革和移膜皮革是不同的产品,不可作为同类产品)
★ 沙发名称应当标注为:再生革或移膜皮革沙发,要明确标注再生革或移膜皮革。基材、辅材项同沙发类 B)项标注。
D) 人造革沙发:使用人造革包覆的沙发。指采用聚氯乙烯(PVC)和聚氨酯(PU)等树脂原料和基布组成的混合物包覆的沙发。
★ 沙发名称应当标注为:人造革沙发。基材、辅材项同沙发类 B)项标注。
E) 布艺沙发:指使用毛、麻、棉等纺织品面料包覆的沙发。
★ 沙发名称应当标注:××布艺沙发。基材、辅材同上项标注。
F) 出木沙发:指外观结构中使用木材作框架的沙发。
★ 沙发名称应当按沙发面料标注:如全×皮、×皮沙发。基材项应当标明出木材种名称、皮质;辅材项同上项标注。
35.2.2 床垫:指以弹簧及软质衬垫物为内芯材料,使用织物面料包覆的卧具。
★ 床垫名称应当按内芯材料标注:如乳胶、弹簧、棕床垫等。基材项应当标明面料、内芯料;辅材应当标明内衬料。
5.3 其他家具类
5.3.1 其它材料家具:指钢、塑、玻璃、藤、竹等材料制作的家具。参照以上规定标注。
5.3.2 单件小家具如电视柜、鞋柜、几凳、衣帽架柜、个性化小产品,只需表明基材,可不作辅料标注。
6 材质名称标识标注
6.1 正确材质标识标注。应当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准确标注树种、材种名称。不得使用俗称、假名等混淆视听的名称。
6.2 材种命名方式。一般采用树种常用名(中文学名)标注,进口木材应当标注来源产地。来源产地主张标注地域,例如:北美、南美、东南亚。树种、材种易混、难辨别的,可同时标注,例如:基材:非洲紫檀(亚花梨)。可参考行业编制的“家具常用材名称表”。
7 产品的其他标识标注
7.1 产品其他标识标注。真实标注产品产地、经销商或代理商名称、产品标准;真实提供有各类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类标识标注牌的标识标注;真实的公示认证标志、名优等荣誉产品标志识别;如实的、明确的服务流程标识。
7.2 产品标识文字规范。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文字标识应包括店堂门楣、宣传广告、以及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文本。
附 则

本规则是上海家具市场家具类商品的标识标注规定,适用于全市从事各类家具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市场;适用于相关职能部门对家具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是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具经营服务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规则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制定,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于 2002 年10月起试行,2004 年、2006 年修订,2013 年 5 月再修订。

                                                                                                                                                                                         二〇一三年五月